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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公布WEEE指令常见问题

  • 来源:  发表时间:2014-7-7 10:03:08  点击:955
  •   新WEEE指令已于2012年8月13日生效,各成员国须在2014年2月14日前转化为本国法例,而原WEEE指令也于当日废除。可是,并非所有成员国已完成转化程序。按最近统计,未完成者有克罗地亚、捷克、塞浦路斯、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马耳他、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及西班牙。不过,预计其中约9或10个成员国快将完成有关程序。

      欧洲委员会于2014年4月就重订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第2012/19/EU号指令,简称WEEE指令)公布《常见问题》。

      由于指令仅针对成员国,私营机构的权利及责任完全由各国的实施法例而非指令本身规定。欧委会的《常见问题》属指引文件,不具法律约束力,因此欧委会若认为有必要时即可更新《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最终版确认以前《常见问题》草案的若干要点,例如,新指令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到涵盖所有电器及电子设备(除若干豁免外)的方式。

      与原WEEE指令一样,新指令中“生产商”的定义包括进口商,这点维持不变。当顾客购入一件和旧有产品相似的新产品时,零售商有责任接收废弃的物品,这点同样保持不变。不过,与原WEEE指令相比,大型店铺新增一项责任,就是须收回小型废旧电器及电子设备,而消费者无须购买同等产品。在付运废旧电器及电子设备方面,也订有更详细的程序,以防滥用。事实上,实行这些措施的原因,是废弃设备冒充二手电器及电子设备以规避付运法例的情况日受关注。《常见问题》最终版还就“授权代表”(指令第17条)的问题作出清楚解释。

      根据《常见问题》解释,如果电器及电子设备生产商在非欧盟成员国设立,并通过远程通讯方式销售产品(直接售予消费者,特别是通过电子通讯及语音电话服务),则须在他们销售电器及电子设备的欧盟成员国注册(指令第16(2)条)。若该等生产商没有在其销售产品的成员国注册,则应通过授权代表注册(第17(2)条)。授权代表负责履行相关责任(如在成员国注册,向回收及废物管理计划报告等)。

      WEEE指令《常见问题》最终版就该指令的标记规定提供重要资料。该指令第14(4)条及15(2)条规定,电器及电子设备必须标示指令附件9所示的符号(带有打上交叉的有轮垃圾桶,显示电器及电子设备应分开收集),以及在电器及电子设备上作出标记,说明产品是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电器及电子设备一旦有这些标记,在欧盟成员国之间进行贸易时就无须重新标记。

      然而,《常见问题》澄清,如果制造商或在供应链中合作的任何人士,将没有标记的电器及电子设备投放在某个成员国市场,那么在与另一个成员国进行贸易时,负责在该成员国营销电器及电子设备的一方须在产品上作出标记,以符合第14(4)条及15(2)条的规定。

      《常见问题》增补最多的地方是就指令对一系列电器及电子设备的适用范围提供具体例子。

      业界曾怀疑WEEE指令是否对电池适用,因为电池还在第2006/66/EC号电池指令涵盖范围之内,《常见问题》澄清了这种模棱两可的情况。根据《常见问题》,在废旧电器及电子设备内置的电池应按WEEE指令收集。然而,根据指令附件7,在收集后,电池必须从废旧电器及电子设备拆除,受电池指令的循环再造规定规管,并计入指令的回收目标。

      《常见问题》清楚说明,含有电池的电器及电子设备生产商也被视为电池指令下的电池生产商,确保所有投放在欧盟市场的电池都有一家生产商负责。《常见问题》还指出,若电池是根据WEEE 指令与设备一起收集,成员国应避免向生产商双重收费。

      用于传输电流及电磁场的天线和电缆也符合指令第3(1)(a)条有关电器及电子设备的定义,因此属于指令的适用范围。《常见问题》澄清,在市场上分开投放而不属于其他电器及电子设备一部分的电缆,可视为电器及电子设备。然而,属于电器及电子设备组件的电缆(永久连接在设备内,或是外部连接并可移除,但与电器及电子设备一起销售或交付使用),则不属于指令适用范围。

      打印机墨盒若符合第3(1)(a)条有关电器及电子设备的定义,而且不属于第2条所列的豁免,也纳入指令的适用范围。因此,含有电气零件并依靠电流或电磁场来正常操作的打印机墨盒属于指令的适用范围。但是,仅是由油墨及容器组成而没有电气零件的打印机墨盒则不然。

      照明设备方面,WEEE指令《常见问题》明确表示,所有照明灯具,即不同类型的电灯及照明灯具(如LED灯、LED替代灯)若没有明确豁免,属于新WEEE指令的适用范围。根据指令第 2(3)(c),灯丝灯泡已明确排除在外,故不属于指令的适用范围。

      无线射频识别()标签(有源和无源)也符合第3(1)(a)条有关电器及电子设备的定义,除非根据第2条获得豁免,也属于指令的适用范围。

      然而,与电器及电子设备分开投放市场,并用于制造及/或维修的电器及电子设备部件,原则上在指令的适用范围之外。但若部件本身有独立的功能,则属于其适用范围。不过,《常见问题》同意,此项规则会有例外,并举出由多个部件组成的自行组装套件,在组装后成为电器及电子设备的例子。例如以组装套件形式交付的遥控电动直升机,在以组装套件销售时就算是电器及电子设备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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